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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迎来第二次修订

据搜狐网报道:近日,国务院发布第 832 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已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国务院第 80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 1998 年发布、2016 年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重要调整,此次修改聚焦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清算注销程序、行政处罚规范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监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团第登记管理条例修订.jpg

本次修订共作出八项核心修改,重点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管理,明确多方监管责任,优化注销清算流程,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修改要点如下:

一、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则,新增合并 / 终止情形要求

在原条例第十九条新增条款,明确有关机关可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确定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针对会员 / 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可要求其合并;对任务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的,可要求终止,从源头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布局,避免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

二、完善注销清算程序,强化多方配合与司法介入

修订后的第二十条明确,社会团体注销前的清算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导,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若社会团体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填补了原条例中清算主体单一、执行力度不足的漏洞,保障债权债务妥善处理。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并 / 终止流程,简化特殊情形办理

第二十一条新增条款规定,符合合并 / 终止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难以自主办理的,可由相关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办理,大幅提升办事效率,解决 “注销难”“变更慢” 问题。

四、简化剩余财产处理规定,衔接国家统一政策

将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删除原具体表述,实现与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剩余财产处理的统一政策衔接,增强条例的适用性和统一性。

五、优化行政处罚表述,新增内部管理违规情形

第三十条作多项调整:将 “予以撤销登记” 修改为 “吊销登记证书”,统一行政处罚用语;新增 “内部管理不力导致运转失灵” 为处罚情形,将原第四项调整为第五项并修改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进一步细化违规情形,让监管处罚更精准。

六、明确跨法违规处理机制,强化多部门监管协同

修订后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若有关机关认为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执行,建立跨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实现 “谁主管、谁监管,谁处罚、谁衔接”。

七、扩大证书收缴范围,覆盖所有吊销 / 撤销情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 修改为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明确无论何种情形导致社会团体丧失主体资格,登记管理机关均需收缴其登记证书和印章,确保监管闭环。

八、扩大监管责任主体,统一处分表述

第三十四条将监管责任主体从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扩大至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同时将 “行政处分” 修改为 “处分”,适配不同责任主体的管理权限,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

此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是适应社会组织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既强化了对社会团体的规范监管,也注重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的角色和职责,构建起 “登记管理机关 + 业务主管单位 + 行业管理部门 + 有关机关” 的多方协同监管体系。

对于社会团体而言,此次修订也提出了更高的自律要求,无论是内部管理、登记变更,还是清算注销,都需严格依照条例规定执行,避免因违规行为面临行政处罚。而多方监管责任的明确,也将推动社会团体监管更加全面、高效,促进我国社会组织领域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据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根据此次决定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相关社会组织可及时关注条例全文,做好合规运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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